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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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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
2008/04/16 08:14:14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朱丰俊网友评论1条[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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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饮食项目场所


●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


●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五米的场所。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记者 朱丰俊 南方日报记者 袁丁 通讯员 穗环宣 陈伟秋)与周边住宅距离不足5米的饮食店将被要求全部“关门”。昨日,市环保局昨日在其网站公布了由环保等部门起草的《关于防治饮食服务业污染扰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征集意见。


四类场所不许开餐饮店


记者了解到,昨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列出了四类场所禁止建设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饮食服务项目,分别是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不足5米的场所。


按照通告,饮食业店铺的选址已触及上述四个场所的,在通告正式实施的60天内,必须搬迁或转营其他无污染项目,如不自行关、停、转的,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取缔。对于这四类场所之外的饮食业店铺,则需要在通告正式实施的60天内前往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通告实施后,所有新设立的饮食业店铺,不但要避开上述四类场所,而且在办理设立登记、申领营业执照前,应当到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经营场地建设及较大规模装修的饮食服务业户,还应当到规划或建设部门办理有关开工报建手续。


通告规定,经营饮食服务业引起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调查取证,项目选址属于上述四种情形的,由工商或卫生部门予以取缔。


饮食店使用能源有规定


通告还明确,如果自家住宅没有餐饮服务的规划功能,业主不得将其非经营用途的住宅进行自营,或者出租、出借、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经营饮食服务项目。


对于合法饮食店的燃料,通告则规定炉灶必须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已纳入天然气管网范围但尚未使用的店铺,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


◎征集方式


邮寄:广州市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邮政编码:510032)


传真:83125094


E-mail:wkc@gzep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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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6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住宅楼五米内 禁开饮食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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