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期待广告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857|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3-12-14 20: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南方周末   2003-12-11 16:11:13


  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全国首例判决———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杭正亚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库单独出售,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多年来,由此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业主因此状告开发商的案例也是屡见报端。但由于种种原因,此类讼案中业主胜诉的情况一直未有所闻。11月12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作出"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的判决,终于为此开了一个先例。
  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市鼓楼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是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
  1998年9月,星汉公司申报星汉城市花园工程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6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以"地下停车库是小区配套共用设施,应属全体业主共有"为由,多次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但开发商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
  2003年6月,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星汉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所有。
  11月12日,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经合议后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这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也不享有对它们的法定处分权。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外,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实际上,每一栋建筑物,都会因业主分别购买、使用,而使所有业主都享有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和共有部分的共有权,都有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这就是"区分所有权"。有法律界人士希望,上诉判决有助于催生我国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2#
发表于 2003-12-16 09:02 | 只看该作者

Re: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那骏景的业主也可以状告合生啊, 车位那么贵, 甚至比车都贵。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03-12-17 12:26 | 只看该作者

Re: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我看过焦点访谈, 说是他们(南京)改变用途,开发商才输那场官司的, 如果和声在规划时得到政府的认可,那我们也没有办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2003-12-17 15:03 | 只看该作者

Re: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quote]最初由hnhlq发表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问题是看他有没有把它分摊到我们头上了,如果已经分摊然后又收费,那我们就可以告,如果没有分摊,也就是说他把车库作为住房的一部分来出售,也就是说业主在这过程中没有付任何费用,那是无法告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发表于 2003-12-17 17:01 | 只看该作者

Re: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李律师进来分析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2003-12-21 12:43 | 只看该作者

Re: 小区车库归业主共有

再看了一下楼主原贴,我们毕竟没有业主委员会,很多权利都不能行使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骏景花园业主论坛 ( 粤ICP备2021144690号-2  

GMT+8, 2024-6-15 15:29 , Processed in 0.209187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